“十三五”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2015/11/6 14:47:34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华体汇APP(中国)官方网站新闻

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全文发布,《建议》明确,“十三五”期间将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此前,国家层面已多次提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次《建议》用了“加快”一词,让人们对“十三五”期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有了更大的期待。

现行分类管理模式有弊端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直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以个人为纳税申报单位,纳税人仅就个人的所得申报纳税项目。税务机关一般采取源泉控制的办法,请支付款项单位代为扣缴个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分类所得税制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分类制分项考量纳税人的所得,无法综合考量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不能体现税收量能负税的原则。二是分类制仅就个人的单项所得规定税前扣除额,无法顾及不同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不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分类管理模式在征管上也有弊端,主要是为某些人将个人收入化整为零,偷逃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我国目前个人信息系统建设不健全,税务机关全面获悉个人收入状况的困难还很多;个人诚信评价体系的推广不够,个人欠税或是被罚记录形成的威慑力有限;种种制度本身的缺点也给税务机关的征收和处罚工作造成了一定障碍。

选择混合型税制有啥好处

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综合所得税最先出现于德国,现为很多国家采用。

有专家分析认为,实施综合征收模式需要建立在政府能够较好地掌握和监控纳税人各种类型和来源所得的基础上,而我国现在的征管水平和法律的完善程度显然难以达到这种要求,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比如,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完善电子收付体制改革,尽量避免现金交易;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平台,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进行比对、核查等等。

综上分析,当前我国还不具备实施完全综合税制的条件,作为财税改革的制度建设,我国应该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这种混合型税制,结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

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制度的国家与地区的经验上看,该税制有几个特点:一是在征税对象和税前扣除的设计方面具有系统性,可以比较充分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二是在税率方面,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三是在纳税单位方面,相应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完全实行家庭联合申报,但都照顾到家庭负担的因素,从整体上综合考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蕾 程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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